济源商标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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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商标申请要注意哪些细节?

作者:济源捷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05 08:18:56

因为济源商标注册时间漫长且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存在,因此在进行商标保护时,分步骤有计划的进行。首先,商标注册应先将企业经营范围直接所涉及的行业类别进行注册;然后,再注册与企业经营项目间接相关联的类别;再逐渐在所有类别进行保护注册。

在一部分商标注册时,可以将企业标识与中文、英文、拼音等分开注册,虽然费用相对较高,但这样可以降低注册风险。因为商标局在对商标进行实审时,是将每一部分单独审查,其中任何一部分有相同或近似的,那么商标整体就全部被驳回,这是很不合算的风险。以上就是提高商标注册成功率的一些方法,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注册商标之前,企业理应对锁定的类别进行详细查询,确认其是否有存在相同的或者近似以及显著性问题。总之,企业应该选择与所经营产品功能相近似的商品项目,或选择所经营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注册核心类别固然重要,但也要重视和关联类别的注册。

目前在互联网经济的大环境下,很多人选择了踏上创业的路途。原因很多,有觉得门槛低的,也有觉得赚钱比较容易的,怀揣着各种理由的人抱着远大的梦想就开始了。从筹集运转资金,确定商业模式等等,但是,公司名称和经营的范围以及主营业务定好后,应该如何合理的选择商标类型呢?一个商标又能注册多少个类别呢?让我们继续往下看。

1、一个商标能够注册多少个类别?“一标多类”是我国目前采取的商标制度,根据目前我国最新的《商标法》,济源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于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意商标。无需重复提交申请。因为,中财企航建议,注册人可以从需要的角度选择相应类别的申请,首先应该明确商品或服务从属于哪个行业;其次,就应先确定企业要注册的商标是服务还是商品。

2、一个商标注册多类的注意事项是什么?①一个商标只能发放一个注册证,一标多类的也不例外,并非每次申请一个类别就发放一个注册证。假如有部分类别被驳回,则会记载核准注册的类别和核定使用的商标或服务,其他审核通过的商标类别是可以投入市场正常使用的。②“一标多类”的商标申请成功后,企业领到手的标有多个类别的注册证。按照《商标法》的规定,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并且只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的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准予以分割。③转让手续注册商标应整体办理,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类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近似的商标,也应该一并转让。

3、在选择商标种类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注册商标之前,企业理应对锁定的类别进行详细查询,确认其是否有存在相同的或者近似以及显著性问题。总之,企业应该选择与所经营产品功能相近似的商品项目,或选择所经营产品的主要组成部分。注册核心类别固然重要,但也要重视和关联类别的注册。

从近年来的审查实务来看,济源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不予采信的情况较多,常见的问题有:

1.申请人缺乏商标法律知识或疏忽大意,提供申请日之后的使用证据。商标申请人没有认真阅读和领会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的内容及要求,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在注册申请日之后,导致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应该提交注册申请日之前在相关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2.提供的使用证据不是原件或公证件,证据不能被采信。如提供的使用证据是当地工商部门《未注册商标备案登记证》的复印件,尽管该备案登记证可以作为证据,但由于是复印件,没有提供原件或经过公证的复印件,在审查实务中不予采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书证的,应当是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提供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3.证据材料所证明使用的商品不是与其他申请人同日申请商标相冲突的商品。有的是举证商品和权利冲突的商品不在同一类别,有的虽然属于同一类别的商品,但按现行《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类似群的划分,不属于类似商品。如:第一类商品上同日申请注册天球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是工业用粘合剂,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份使用证据却是天球打火机的使用证据,而打火机与工业用粘合剂分属不同类别。

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无疑是最为重要的证据。可能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是构成商标侵权的必要条件,也是商标法所要防范和制止的行为。商标混淆侵权判定的标准是混淆可能性,而非实际混淆。

混淆可能性是商标审查的基本尺度,也是侵权认定的标准。商标权人能否在商标侵权之诉中胜诉,主要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极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商标法并不要求商标权人在商标侵权之诉中举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而只需要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至于现实中消费者是否真的发生了混淆,法院并不去探究。

实际上,商标法舍弃实际混淆,而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根本的原因在于商标侵权判定的特殊性。商标侵权,要以消费者是否发生混淆为主要的判断依据。如果消费者能够辨别出不同商标的来源,则不存在侵权人欺骗消费者的可能。被告的行为没有造成商标法上的损害后果,商标侵权就不会存在。

但是另一方面,混淆是对消费者面对商标时的心理状态的描述。消费者混淆需要探究消费者对商标的心理认知,看消费者是否对两个相似的商标标示的商品的来源或关联关系发生错误的认识。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商标权人很难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中实际已经发生了混淆。假如商标法将实际混淆确定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那么商标权人就很难获得法律的有效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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