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企业商标续展需满足哪些条件?
济源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作为商标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只有当一个标志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视作是商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作为商标应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一、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作用的特性。在我们以前的文章中讲到过,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标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等。都其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二、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是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前面说的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但由于其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其有商标的性质。
三、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的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标志等,虽然是属于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所以,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只有当一个标志同时具备以上三个特征,才能视作是商标。
什么是专利专利便是专利法傍边根本的概念。社会上对与它的知道一般状况有三种含义:一是指专利权;二指的便是遭到专利权维护的创造创造;三是指专利文献。例如:我有三项专利,指的便是我有三个专利权;这产品包含了三项专利,便是指这项产品运用了三项遭到专利权维护的创造创造(专利技能或许是外观设计);我要去查专利,便是指要去查阅专利文献。专利法中所说到的专利其首要是指专利权。所谓专利权便是由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依据专利法颁发申请人的一种施行其创造创造的专有权。
当一项创造创造完结以后,往往会发作各种杂乱的社会联系,其间首要的便是创造创造应当归谁一切和权力的规模以及怎么运用的问题。没有遭到专利维护的创造创造难以解决这些问题,其内容走漏以后任何人都能够运用这项创造创造。创造创造被颁发专利权以后,专利法维护专利权不受侵略,任何人要施行专利,除法令还有规矩的以外,有必要得到专利权人的答应,并按双方协议支付运用费,否则便是侵权。专利权人有权要求侵权者中止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因专利权遭到侵略而经济上遭到丢失的,还能够要求侵权者赔偿。假如对方拒绝这些要求,专利权人有权申请处理专利作业的部分处理或向人民法院申述。专利权是一种知识产权,它与有形财产权不同,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限制。
专利权只在必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就不再存在,它所维护的创造创造就成为全社会的一起财富,任何人都能够自由运用。专利权的有效期是由专利法规矩的。专利权的地域性限制是指一个国家颁发的专利权,只在颁发国的法令有效管辖规模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法令约束力。每个国家所颁发的专利权,其效力是相互独立的。专利权并不是随同创造创造的完结而主动发作的,需求申请人依照专利法规矩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检查,以为契合专利法规矩的申请才能颁发专利权。假如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创造创造怎么重要,怎么有经济效益都不能颁发专利权。
取得专利权的创造创造有必要将创造内容在权力要求书、阐明书或图片、相片中充沛揭露,因为在把无形的创造创造变成专利权这种权力时,要靠权力要求书或图片、相片来划定维护规模,而这些揭露的内容是支撑权力存在的惟一依据。记载创造创造内容的阐明书、权力要求书或许图片、相片便是专利文献中重要的部分。
颜色组合商标具有图文并茂、形象生动、引人注意、容易识别、便于呼叫等优点。但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必须协调,表达的中心思想必须明确,不可胡乱搭配,让消费者不知所云。这种中心思想不突出,缺乏显著性的组合商标,不仅令消费者费解,在申请人提交此类济源商标注册申请时,也难以获得核准注册。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颜色组合商标注册申请及注意事项?
申请商标注册颜色商标(彩色),同申请注册一般的商标一样,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且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如果未声明,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此外,申请人应当提交清晰的彩色图样,并标明色谱编号。
注:商标在注册申请时有一项要求即:是否指定颜色及指定的是什么颜色。若商标指定了颜色,就说明在以后的商标使用中只能使用其指定的颜色,不能使用其他颜色。若没有指定颜色,在以后的颜色使用中就没有限制。因此,建议商标申请人一般不指定颜色。
颜色组合商标申请的注意事项;首先要勾选“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选项,并在商标说明栏加以文字说明,主要说明色标和商标的使用方式。“指定颜色商标”和“颜色组合商标”的区别是:指定颜色是指商标图样包含一种或多种颜色,是由具体的形状的,比如说彩色的文字、彩色的图形。指定颜色商标申请时,无需勾选任何选项,直接粘贴一张彩色图样即可;而颜色组合必须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颜色组合的申请。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既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称所有人的商标权。
(3)商标具有价值。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商标的显著性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
一般情况下,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是不允许注册的,以下几种情况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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