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企业商标转让要警惕的陷阱
商标,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逐渐受到了人们的重视,商标是公司无形的财产,商标还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锐利武器,商标是企业产品的标志。
商标的申请主体分为两种,一是一个人名义申请的商标,二是以公司名义申请的商标。不管哪一种济源商标注册,都应该满足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普通自然人不能申请商标,只有有营业执照的个人才可以注册商标,今天小编给大家说的问题就是,个人申请加急商标注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以个人名义申请加急商标注册需要以下材料:1、提供设计好的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黑色的商标图样注册后,可以自由着色,但是黑白色商标很有可能被判定为没有显著性;彩色商标显著性强,注册后颜色不能更改)2、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3、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4、联系人的正确、常用的电话、收件地址、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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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商标是一种主要的商标形式,由于其便于识别,大多数的企业都会选择用文字作为济源商标注册和使用。文字商标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好。易认易记等优点,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于文字化。文字注册商标钟采用的文字书写不拘一格,可以使用汉字、汉语拼音字母、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和外国文字。但必须突出文字商标易认易记得特点,使商标便于消费者目及则意达,在文字的运用上不得使用其商品或服务的通用名称和法律禁止使用的词语。
文字商标具有以下特点:
(1)文字商标易于呼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这样,它在企业商标体系中占有核心地位。所以,商标的设计越来越趋向于文字化。
(2)文字商标受民族、地域的限制。如汉字商标在国外就不便于识别。外文商标在我国也不便于识别。文字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不管是文字商标还是图形商标,申请前都需要进行商标查询办理。查询在需要注册的类别中是否存在已注册的近似商标。如果有近似商标注册成功的,那其注册商标申请的通过率就不会很高了;如果没有,就可以考虑申请注册了。不过商标查询就存在一个商标查询的盲期,最新注册成功的近似商标是很难查询到的,所以还是存在被驳回的风险的。商标注册查询也可以咨询我们,我司拥有专业的商标查询系统,可以提供免费的商标查询。
文字商标注册申请方式有两种:(1)委托专业的商标代理公司进行办理;(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注册大厅申请。一般建议选择第一种申请方式,商标注册申请是一件耗时较长且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专业的事情就要交给专业的人去做。
商标申请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常听人说起商标申请在先原则,商标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济源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商标申请在先与商标先使用有何不同?
1、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
2、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3、我国在采用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法律上也肯定了使用在先原则的正当性。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即如果两个以上相同或者类似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同时提出注册申请的,应受理使用在先一方的申请。
小编融洽提示:1、如同一天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由国家商标主管机关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提交该商标实际使用日期的有效证明,初步审定使用在先的商标。2、若申请商标系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后,三十天内将协商结果书面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很多人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当他们的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时,发现已经被他人注册了,这时我们该怎么办如果是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选择商标异议。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第一审公告的商标,任何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他人首先恶意申请注册的,在该期限内及时发现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认为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自济源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争议和索赔,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与上述《商标抢注法》构成要件有关的证据。这些证据应当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有主观恶意证据,如买卖商品合同、双方之间有关争议商标的函电等,商标注册人以书面形式要求权利人支付不合理的商标转让费;另一方面,权利人使用对争议商标,如权利、委托合同及受益人与商标设计、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相应文件、商标广告制作、出版合同、商标广告报刊、商标广告发布合同、商标标识印刷合同、买卖商标商品合同、发票等。
如果上述两种方法都不可行,则只能对商标进行再注册,而且商标不能与原商标相同,如果商标必须在国内使用,则必须高价转让,因此应尽快进行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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